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上诉委员会维持了拒绝注册ec号为235-186-4的氯化铵物质的决定。该决定是根据《reach法规》第20(2)条和《收费法规》第13(3)和(4)条做出的。
被拒绝注册的上诉人为支持其上诉,提出了两个理由。第一,他们是一个小企业,应该有权为他们的注册支付较少的费用。第二,拒绝其注册的决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然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这两项请求,指出上诉人已经被告知他们的小企业身份,而拒绝其注册的决定是基于他们没有支付中小企业核查决定所规定的附加费用。
上诉委员会确认了有争议的决定,该决定要求上诉人停止生产、进口或使用氯化铵,除非他们提交新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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