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完整性审查
1.按照登记产品所属的登记种类,对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检查环境资料是否齐全。
2.矿物油、硫磺(含石硫合剂)的单剂可减免环境资料;与化学农药混配的,其环境资料要求同一般化学农药。草甘膦原药可减免环境归趋试验报告。
3.申请减免某项环境资料的,应详细说明减免理由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数据或资料。
4.资料减免的情形:
(1)树干注射或涂抹、仅在室内环境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环境资料。
(2)仅在保护地使用的制剂只需要蚯蚓的试验报告。
(3)原药试验结果表明对鱼、溞、藻三种试验生物的某一种为敏感种(比其他两种敏感100倍以上),则制剂仅需选择敏感种进行试验。
(4)旱田用种子处理剂、沟施或穴施的颗粒剂不需要提供制剂的水生生物毒性试验报告。
(5)种子处理剂、颗粒剂、土壤处理剂等非喷雾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蜂(经口、接触;但有内吸性的、且是蜜源或粉源植物的,需要采用有效成分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蚕、捕食性天敌和寄生性天敌试验报告。
(6)相似产品仅需要提供鱼、溞、蜂经口、蚯蚓试验报告,种子处理剂、使用方式为撒施的颗粒剂、饵剂还需要提供鸟经口试验报告。
(7)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化学信息物质减免环境试验资料。
(8)相同、相似产品;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不涉及新使用范围的扩作登记、降低使用剂量的变更等不需要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表1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范围与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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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有效性检查
1.蜜蜂半田间试验、桑叶残留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家蚕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应当在我国境内完成。
2.在我国境内完成的登记试验,试验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单位出具;
(2)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
3.试验样品应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应与申请登记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及产品组成等一致。试验委托方应与登记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书面说明。
4.新农药登记试验应在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开展。
5.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可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相关技术单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