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系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4月29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简称《办法》或china reach。在中国境内,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之前必须先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简称“登记证”)。
登记企业
☛ 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 拟向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贸易活动的境外企业,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办理;
☛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 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相关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登记物质
☛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
(1)一般新化学物质
(2)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配制品中所含的物质
(3)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物质
(4)uvcb物质、金属间化合物以及聚合物
(5)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
(6)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含原料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
☛ 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1)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化学物质
登记范围
☛ 物质范围
(1)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2)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
☛ 地域范围和活动类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过任何加工使用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 研究:指认识和应用新化学物质的探知性活动,涉及科学研究和工艺、产品开发研究
◼ 生产:指以原料、配料等为基础,通过单独或者组合的化学反应过程,产出新化学物质的制造活动
◼ 进口:指从境外输入新化学物质的贸易活动
◼ 加工使用:指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者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和使用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登记类型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资料要求
☛ 申请资料要求

☛ 数据要求


申请程序


登记操作流程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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